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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传虎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793250113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郑场镇轻纺工业园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01
2021-05-17
(2021)鄂9004执906号之一
行政
仙桃市生态环境局、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2-01
2021-01-22
(2021)鄂9004行初6号
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与仙桃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3
2020-12-29
2020-12-01
(2020)鄂9004行审85号
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仙桃市生态环境局与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0000.00元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622号
经查,当事人收到我局执法人员送达编号为F26CKIA20010的《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当事人从武汉天源食品添加剂公司购买了奥凯山梨酸钾,该产品规格:1KG,购买数量为80袋,每袋19元,共1520元。当事人在生产“麻辣豆豉”时少量加入上述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导致该产品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抽检不合格。根据当事人提供“麻辣豆豉”的生产、销售记录、成本核算表,涉案产品生产数量为200袋,每袋250g,20袋装1箱,共10箱;销售数量200袋,销售价格为2.00元每袋,销售金额为400.00元;每袋综合成本1.87元,成本共计374.00元,实际利润为26.00元。另查明,2025年11月3日,当事人因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被我局予以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仙桃市监处罚(2025)712号。...[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2、罚款40000.00元,罚没共计40026.00元,上缴国库。
4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2
仙资规执处﹝2024﹞16号
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06年11月占用仙桃市郑场镇大有居民委员会四组集体土地建设厂房,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为5475.76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3997.84平方米,建筑物面积为3997.84平方米。地类属建设用地,符合仙桃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的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1、责令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5475.76平方米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仙桃市郑场镇大有居民委员会;2、没收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3997.84平方米厂房及其他设施;3、对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非法占用5475.76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109515.2元罚款。
109515.20元
仙桃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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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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