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新丰镇远汇服饰城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阙玲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981MA5NKME3XT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北流市新丰镇荔丰街黄家炎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市监处罚〔2024〕605号
1.当事人购进了(1)、3条”耐克系列”裤子,裤腿的位置印刷有“”标志,合格证上标示品牌为“东杰童”;(2)、3条”彪马系列”裤子,裤腿的位置印刷有“”标志,合格证上 “猫眼休闲裤”的商品,放在北流市新丰镇远汇服饰城,有的摆放在货架上,有的挂在衣架上,与其他一些服装摆放在一起对外销售。
2.该批次的耐克和彪马产品经我局取样送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和彪马欧洲公司鉴定后,收到了《鉴定证明》。鉴定结论是:“经我公司抽样鉴定,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和彪马欧洲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对该《鉴定证明》无异议。
3.办案人员通过对照,发现该批被扣押的耐克产品外包装标识与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855786号)基本一致;彪马产品外包装标识与商标权利人彪马欧洲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1348498号)基本一致。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该批被扣押的耐克、彪马产品的标识假冒了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和彪马欧洲公司的注册商标。
4.当事人没能提供该批被扣押的耐克、彪马产品的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和购进票据。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的规定,该批耐克、彪马产品的违法经营额无论是已销售或未销售的,均可按当事人提供的售价查询结果计算。故该批被扣押的耐克、彪马产品违法经营额认定为129.00元。
当事人销售非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和彪马欧洲公司生产的假冒的产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发》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同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假冒的3条“耐克系列”裤子和3条“彪马系列”裤子;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