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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春雨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春雨注册资本:3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32301046907008476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振兴街王世英家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外市监处罚〔2025〕8号
2024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举报的事实进行核查时发现,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振兴街王世英家院内(永源镇种子站楼), 现场有六个工人正在将多种肥料开袋,通过机器搅拌后将肥料灌装到标签为,春雨联合社社员专用肥的包装袋进行封袋。经询问法定代表人李春雨所搅拌的肥料有无生产手续?李春雨称没有生产许可证,只有哈尔滨市春雨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李春雨自述称这批掺混肥将按照代耕合同的约定送到南岗村代耕户处,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1. 责令停止生产;2. 没收违法获利513元;3、罚款人民币9300元。
9300.00元
-
2024-08-02
2
道外市监处罚〔2024〕10031号
2024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举报的事实进行核查时发现,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振兴街王世英家院内(永源镇种子站楼), 现场有六个工人正在将多种肥料开袋,通过机器搅拌后将肥料灌装到标签为,春雨联合社社员专用肥的包装袋进行封袋。经询问法定代表人李春雨所搅拌的肥料有无生产手续?李春雨称没有生产许可证,只有哈尔滨市春雨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李春雨自述称这批掺混肥将按照代耕合同的约定送到南岗村代耕户处,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经查实,当事人这些年一直从事代耕服务,按照代耕户的意愿,用二铵、钾肥、尿素、生物肥为他们免费掺到一起。今年从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嘉丰有限公司共购进200吨化肥进行掺混后用于合作社代耕户的9596亩地使用。2024年3月23日哈尔滨市春雨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售出50斤/袋,100袋,售价85元/袋,货值金额8500元,获利51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询问笔录二份,现场拍摄的当事人掺混肥现场照片二张,掺混肥包装照片一张,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检测报告复印件三份,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土地托管情况说明一份,发票复印件二份。 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掺混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构成了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掺混肥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拟决定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 1. 责令停止生产; 2. 没收违法获利513元; 3、罚款人民币9300元。
9300.00元
-
2024-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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