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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广川果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国民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700588111712W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铁林办事处友林委华兴小区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6〕88号
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的行为,我局于2026年1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钟乐乐、郭禹彤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伊春市广川果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588111712W;住所:伊春市友好区铁林办事处友林委华兴小区8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民;身份证号码:23070419650402****;联系电话:18645847888 ;经营范围: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葡萄酒、果酒、果酱制造、销售;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果酒)、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果酒)的生产、销售;果树、苗木、食用菌、绿化树种植、销售,发照日期:2012年01月09日;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623070401620,有效期:2027年03月09日。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接到对伊春市广川果园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2025年12月2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到伊春市广川果园有限公司现场核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情况,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其标签标注的配料表中未标注“冰糖”,且在标签中标示“100%蓝莓含量”。执法人员按规定进行了案源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为查清其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1月9日经请示领导批准,此案开始立案调查,经过深入调查,此案违法事实已经查清,并于2026年4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因无适用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形,案件调查过程中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经查明,当事人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12年1月起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25年10月起开始生产经营净含量是218g/瓶,保质期18个月,配料为野生蓝莓、冰糖的“蓝莓果粒果酱”,该产品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予处罚,本案中当事人用于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等物品非仅用于该违法行为,可不予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和第十一条“ 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的规定,可以扣除其用于该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以及召回产品退回的款项。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1.25元;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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