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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区晨光卤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晨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3MA4DYJ3TX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荆州区民主街7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区市监处罚〔2026〕34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准从事小餐饮。2026年4月3日,本局收到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提供的编号为:XCJ20260142、XCJ20260143、XCJ20260144、XCJ20260145、XCJ20260146、XCJ20260148、XCJ20260149、XCJ20260150、XCJ20260151的《检验报告》,9份报告均显示:经抽样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未发现食品添加剂日落黄,当事人现场签收《检验报告》并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贮存设施或者未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之规定;《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原料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赡养的直系亲属长期患有慢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 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77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减轻裁量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之裁量规则,责令改正,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原料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使用食品添加剂未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86.12元;减轻处以罚款5000元,合并执行 5786.12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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