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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大街万家福农贸大厅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峰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C5A72BXM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蛟河市长安街长惠委31-4丘-8栋1-2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食罚字〔2024〕26号
经查,2024年5月23日,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东分局执法人员到到蛟河市大街万家福农贸大厅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出示誉博香肠商品进货票据、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3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给予警告。2024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蛟河市大街万家福农贸大厅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进行整改,仍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2024年5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者资质、进货台账等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4年5月23日,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东分局执法人员到到蛟河市大街万家福农贸大厅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出示誉博香肠商品进货票据、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3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给予警告。2024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蛟河市大街万家福农贸大厅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进行整改,仍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2024年5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者资质、进货台账等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 2024年8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食罚告字〔2024〕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900元。
9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9
2
蛟市市监不罚字〔2023〕6号
经查,抽检批次桑葚为当事人2023年5月15日在吉林市船营区大橙子果业购进,当事人能出示供货方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购进票据,建立健全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当事人购进数量5件(5斤/件),购进价格10元/斤,销售价格11.8元/斤,获利45元,截止案发时,该抽检批次桑葚全部售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收到不良反映报告,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3年6月15日蛟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科转来的NO:A2230229682101026C检验报告1份。当事人经营的桑葚,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NO:A2230229682101026C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XBJ23220281235130530各1份,并现场制作笔录。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 经查,抽检批次桑葚为当事人2023年5月15日在吉林市船营区大橙子果业购进,当事人能出示供货方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购进票据,建立健全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当事人购进数量5件(5斤/件),购进价格10元/斤,销售价格11.8元/斤,获利45元,截止案发时,该抽检批次桑葚全部售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收到不良反映报告,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食品添加剂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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