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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择茗堂茶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海韵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3MA5YQCXX1B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35号附1号第1层L106单元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渝中市监处罚〔2026〕22号
2025年8月30日,消费者在重庆择茗堂茶馆购买一盒武夷星、肉桂和一盒武夷星、水仙,共计花费792元。经调查,武夷星、肉桂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26日,保质期为5年;武夷星、水仙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18日,保质期为5年。消费者在购买当日,上述两款产品均已过期。武夷星、肉桂的购进价格是245元/盒,销售单价是441元/盒;武夷星、水仙的购进单价是195元/盒,销售单价是351元/盒。由于消费者对重庆择茗堂茶馆提起民事诉讼,2025年11月11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2025)渝0103民初31613号)一、被告重庆择茗堂茶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罗伟退还货款792元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计20元,由被告重庆择茗堂茶馆负担。2025年11月21日,重庆择茗堂茶馆转款812元(货款792元+案件受理费20元)给罗伟。综上,重庆择茗堂茶馆涉案的货值金额为792元,违法所得为792元,但违法所得已退还消费者。重庆择茗堂茶馆在案件调查中不能提供涉案产品的其供货商的资质和进货查验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理决定:罚款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作如下处理决定:警告;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决定:1、警告;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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