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九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扬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7MA0MY5LE4G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沙河镇车管所以北210国道以东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30
(2025)内0207民初321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孙**
包头九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
2022-06-30
(2022)内0205民初184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包头九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3
2022-06-30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包头九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4
2022-01-17
(2021)内0207民初4717号
演出合同纠纷
包头市艺成晟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包头九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5
2022-01-17
(2021)内0207民初4717号
演出合同纠纷
内蒙古力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包头九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姜**,沈阳焕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包头市艺成晟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丹东妡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6
2022-01-17
演出合同纠纷
包头市艺成晟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包头九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7
2022-01-07
(2021)内0207民初361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九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包头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8
2022-01-07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九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包头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9
2021-10-29
(2021)内0207民初361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九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包头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10
2021-10-29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包头九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包头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20
2023-04-21
(2023)内0207民初1709号
租赁合同纠纷
何*、包头九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2-26
2019-03-28
(2019)内0207民初180号
租赁合同纠纷
苗*诉包头九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7268.76元
民事案件
3
2021-01-25
2020-12-30
(2020)内0207民初233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刘*与包头九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23
2020-10-29
(2020)内0207民初216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刘**与包头九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包头九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6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1-17
2019-03-28
(2019)内0207民初180号
租赁合同纠纷
苗*与包头九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包头九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7268.76元
民事案件
6
2019-11-27
2019-09-02
(2019)内02民终150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包头九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包头九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苗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市监处罚﹝2025﹞JC-36号
当事人14台涉案压力容器中,第Ⅰ类压力容器2台,其中:设备类型集水器1台,设备代码为2170150432010041;分水器1台,设备代码为2170150432010042。第Ⅱ类压力容器12台,其中:卧式壳管式冷凝器3台,设备代码分别为21504405820161595、21504405820161596、21504405820161606;闪发器3台,设备代码分别为21504405820161613、21504405820161623、21504405820161614;满液蒸发器4台,设备代码分别为21504405820161597、21504405820161598、21504405820161607、21503407420161236,油分离器2台,设备代码分别为21503407420161247、21503407420161252。当事人自2018年8月17日起,将上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于商场空调运行,截至2025年9月2日我局检查时,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申请定期检验。调查中,当事人辩称上述2台第Ⅰ类压力容器,因在实际使用工况条件下水温参数较低,不符合特种设备目录规定的压力容器定义,故未按照特种设备予以管理。设备生产厂家向其出具该2台设备非特种设备说明后,对设备更换了无“TS标志”的设备铭牌。2025年10月24日,当事人完成其余12台第Ⅱ类压力容器的问题整改,已向我局提供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给予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12000.00元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