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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宪舟酸奶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栗宪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30822MA0FA09N0R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青松岭镇塞外江南水镇801-01、801-0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冀市监承处〔2023〕13082223000063号
当事人于2023年5月7日购进1盒妙可维全脂牛奶(净含量1升,生产日期:2023年5月3日)。购进价为9元/盒,上述食品为制作酸奶的原料,不直接售卖,该案货值9元。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未保存相关凭证, 未查验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产品合格证明,也未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没有按照我局于2023年5月8日下达的编号为兴市监六责改〔2023〕4号《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改正要求进行改正,属于购进食品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未保存相关凭证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罚款0.0500万元
500.00元
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7
2
兴市监处罚﹝2023﹞60号
当事人购进妙可维全脂牛奶(净含量1升,生产日期:2023年5月3日)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之规定,属于购进食品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
罚款500
500.00元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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