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许守芹小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守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22MA6NP2RX2P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北海乡新乐社区村民委员会老大门7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腾处罚〔2026〕269号
当事人于2019年4月2日经我局核准登记在腾冲市北海乡新乐社区村民委员会老大门71号从事餐饮服务及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以42.00元/件(12瓶/件,单价为3.50元/瓶)的价格购进了大理V8啤酒后,在店内以60.00元/件(12瓶/件,单价为5.00元/瓶)的价格进行加价销售,2026年5月22日当事人在未认真查验并确认消费者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邓某某(14岁)、董某某(14岁)等8人销售了12瓶大理V8啤酒,邓某某(14岁)通过微信扫码付款128.00元,其中啤酒款为60.00元,违法销售的啤酒货值金额为60.00元,当事人获得利润18.00元,获得违法所得18.00元。 承办机构认为,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在未认真查验消费者真实年龄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销售了酒,属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
三、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