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龙江县金佳园综合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云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19HP34XB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山泉镇核心村二屯(黑2024龙江县不动产权第000683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6〕54号
主要事实、理由:2026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江县金桂园综合商店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一台型号:0S3G型电子计价秤无法提供计量检定证明,也未张贴计量检测部门检定的相关标志,该电子计价秤用于龙江县金桂园综合商店日常结算使用,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10月26日)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非自动衡器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包裹、行李、粮食等的称重”,上述电子计价秤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我局于2026年4月27日以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为由对龙江县金桂园综合商店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上述电子秤主要用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进行称重,以重量来确定最终销售价格,用于贸易结算。使用的一台型号:0S3G型电子计价秤是开业时购买的,不清楚需要进行检定,故未对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 龙江县金桂园综合商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拟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罚款500元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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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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