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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捷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卜凡超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0MA9GHKJY4L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洛常路8号唐都盛世汽车城9号展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27
(2023)豫1503民初142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洛阳市捷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尹**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路政罚﹝2025﹞091631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6月20日04时40分,三门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228(丹东线)椒江方向K3852+000检查时发现洛阳市捷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洛阳市捷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县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240.00元
三门县交通运输局
2025-10-13
2
台路政罚﹝2025﹞07513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4月05日01时48分,天台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23(科大线)磐安、天台方向K30+700检查时发现洛阳市捷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洛阳市捷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玖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天台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玖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910.00元
天台县交通运输局
2025-10-13
3
台路政罚﹝2025﹞07510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28日22时25分,天台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23(科大线)磐安、天台方向K30+700检查时发现洛阳市捷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洛阳市捷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天台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565.00元
天台县交通运输局
2025-10-13
4
台路政罚﹝2025﹞07512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3月24日03时47分,天台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23(科大线)磐安、天台方向K30+700检查时发现洛阳市捷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洛阳市捷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陆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天台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陆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462.00元
天台县交通运输局
2025-10-13
5
豫宛召交执简罚罚字(2025)第0510014号
洛阳市捷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豫CN6276),2025年05月11日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罚款200元
200.00元
南召县交通运输局
2025-05-27
6
豫宛桐交罚字﹝2025﹞第0181号
洛阳市捷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元
桐柏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5-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