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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箭区每日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02MA4DD2P79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茅箭区武当路27号1-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茅箭市监处罚〔2024〕7号
经当事人自述,该批次黄豆芽于2023年11月13日从张湾区海臣食品经营部处购进,购进价格为1.5元/斤,购进18斤,零售价为2.48元/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采购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并建立了电子台账,但未索取同批次黄豆芽的检测合格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当日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无人退回。综上所述,根据抽样基数计算得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黄豆芽货值金额24.8元,违法所得24.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4.8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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