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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土产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倪元冠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23147480555T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工业功能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7-01
2017-01-23
(2016)浙0723民初4137号
产品责任纠纷
贾**与温岭市东片烟花鞭炮厂、武义县土产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3-11-13
2013-11-13
(2013)金武行审字第240号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26)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6﹞19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1月16日,被处罚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的烟花爆竹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64元;二、罚款522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484元(伍仟肆佰捌拾肆元整),上缴国库。
5220.00元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2
武市监处罚﹝2025﹞233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2月14日,被处罚人在经营场所所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国家标准。<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武义县土产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3492元;二、罚款391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2592元(伍万贰仟伍佰玖拾贰元整),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武义县土产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3492元;二、罚款391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2592元(伍万贰仟伍佰玖拾贰元整),上缴国库。
39100.00元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