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茂林镇北方德农化肥种子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玉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2MA14WPH97G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双辽市茂林镇中心路南七道街西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09
(2022)内0521民初5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辽市茂林镇北方德农化肥种子商店
刘**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
2019-05-20
(2019)内0521民初1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辽市茂林镇北方德农化肥种子商店
宣**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8
2019-05-28
(2019)内0521民初1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辽市茂林镇北方德农化肥种子商店与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225.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1-27
2020-08-31
(2020)内0521执428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双辽市茂林镇北方德农化肥种子商店申请执行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12-05
2019-09-10
(2019)内0521执19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辽市茂林镇北方德农化肥种子商店申请执行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4
2019-12-05
2019-09-03
(2019)内0521执19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辽市茂林镇北方德农化肥种子商店申请执行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12-05
2019-09-18
(2019)内0521执21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辽市茂林镇北方德农化肥种子商店申请执行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12-05
2019-09-12
(2019)内0521执21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辽市茂林镇北方德农化肥种子商店申请执行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01-04
2018-04-25
(2017)内0521民初77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辽市茂林镇北方德农化肥种子商店与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8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8-06-15
2018-01-26
(2017)内0521民初77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辽市茂林镇北方德农化肥种子商店与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418.00元
民事案件
9
2018-06-15
2018-01-26
(2017)内0521民初77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双辽市茂林镇北方德农化肥种子商店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11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3〕41号
经查,2023年3月7日,当事人从吉林上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和盈果”含氨基酸水溶肥料20瓶,购进价格为30元/瓶,销售价格为30元/瓶。截止案发,已经全部销售,未获利。
经调查,2023年3月7日,当事人从吉林上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和盈果”含氨基酸水溶肥料20瓶,购进价格为30元/瓶,然后以30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经询问当事人得知,因记错“上和盈果”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进货价格,导致当事人以未盈利的售价出售20瓶肥料,截止案发,已经全部销售,未获利。
双辽市茂林镇北方德农化肥种子商店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案值600元,建议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第八十七条“违法行为较轻,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 50%以上 1 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裁量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处货值金额50%罚款,即300元,罚没合计:300元 。
300.00元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1
2
双市监处罚〔2023〕40号
经查,2022年3月28日,当事人从青岛沃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大顺万物”微量元素水溶肥料20瓶,购进价格为12.5元/瓶,销售价格为16.5元/瓶。截止案发,已经全部销售,共获利80元。
经查,2022年3月28日,当事人从青岛沃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大顺万物”微量元素水溶肥料20瓶,购进价格为12.5元/瓶,然后以16.5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案发,已经全部销售,获利80元。
双辽市茂林镇北方德农化肥种子商店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案值330元,建议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第八十七条“违法行为较轻,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 50%以上 1 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裁量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处货值金额50%罚款,即165元,罚没合计:245元 。
165.00元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