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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玛县秀娟百老泉酒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文霞注册资本:0.0003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32721MA1AY4AP2K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呼玛县呼玛镇长宁小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市监处罚[2024]23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5日于自制打磨野生灵芝粉。销售价格40元/瓶,共自制打磨5瓶。货值金额200元。至案发没有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有2024年03月20日有执法人员对呼玛县秀娟百老泉酒坊检查笔录一份三页,证明当事人自制经营的野生灵芝粉标有“治疗消化不良、失眠、心脏病、肝病、气管炎、肿瘤、抗疲劳、美容养颜、延缓衰老、防治义性病、治肌肉疼痛、治脱发、足裂。喝一个月后皮肤白皙光滑。延缓衰老”等宣传语的事实。 证据二、有执法人员2024年03月20日,对呼玛县秀娟百老泉酒坊经营者的询问笔录一份二页,证明当事人自制经营的野生灵芝粉标有“治疗消化不良、失眠、心脏病、肝病、气管炎、肿瘤、抗疲劳、美容养颜、延缓衰老、防治义性病、治肌肉疼痛、治脱发、足裂。喝一个月后皮肤白皙光滑。延缓衰老”等宣传语的起始过程、基本情况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四、有2024年03月20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二张,证明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和当事人自制经营的野生灵芝粉标有“治疗消化不良、失眠、心脏病、肝病、气管炎、肿瘤、抗疲劳、美容养颜、延缓衰老、防治义性病、治肌肉疼痛、治脱发、足裂。喝一个月后皮肤白皙光滑。延缓衰老”等宣传语的事实。 证据五、有马文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罚款0.2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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