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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县元上缘奶食加工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秦亚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2531MA0Q9BG287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诺尔镇煤炭大街22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多市监处罚〔2025〕66号
经查证,多伦县元上缘奶食加工店2022年11月办理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类别为: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黄油、白油),乳制品(奶豆腐、奶皮子、酸奶糖)。该小作坊2025年5月28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邮寄的不合格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后,主动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共召回不合格产品12kg,并对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自查,找到了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奶豆腐(原味)”水分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为晾晒工艺控制不当,生产过程中,缩短了产品晾晒时间,导致产品内部水分未充分蒸发,同时也为霉菌滋生创造了潮湿环境;霉菌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为晾晒环境清洁不到位,晾晒间日常仅采用常规清洁方式,且未配备专业灭菌设备,模具消毒灭菌不及时。找到原因后,该小作坊立即进行了整改,将产品晾晒时长延长,并在生产计划中预留充足时间,杜绝缩短流程;在晾晒间及模具存放区增设灭菌灯和消毒柜,及时对生产车间,模具,工具进行消毒处理,确保不会有类似的情况发生。整改后该小作坊对生产的产品进行了委托检验,经检验,产品全部合格。该小作坊2025年3月6日共生产“奶豆腐(原味)”35kg,共销售24kg,库存11kg,收到《检验检测报告》后召回12kg。上述涉案产品“奶豆腐(原味)”合计货值金额为1610元,实际售出12kg(扣除执法人员立案调查之前该小作坊主动召回的不合格产品),“奶豆腐(原味)”的销售价格为46元/kg,违法所得共计552元。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 (四)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六)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七)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九)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十一)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十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已经明示执行标准的食品; (十三)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000.00元
多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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