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城东恒山综合门诊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云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81MA2G99RB0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温岭市城东街道锦屏大道216-22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6
(2025)浙0411民初476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金钥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温岭城东恒山综合门诊部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
2021-08-03
(2021)浙1081民初6710号
合同纠纷
陈*
温岭城东恒山综合门诊部
温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卫医罚〔2025〕35号
执业许可证未核准与性传播疾病诊疗相关的诊疗科目,现仍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累计收入10270.3元;
对温岭城东恒山综合门诊部予以如下处罚:
警告;
罚款金额:4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0270.3元;
45000.00元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5-08-04
2
温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234号
经查实,当事人温岭城东恒山综合门诊部于2025年3
月7日在温岭市城东街道Y036乡道下罗村村民委员会附近
的城市照明设施路灯杆上擅自张贴内容为看男科到恒山
及联系方式的广告共1张。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元整(¥220.00)
220.00元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4-21
3
温卫传罚〔2024〕48号
___购进消毒产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_;
对温岭城东恒山综合门诊部予以如下处罚:
罚款金额:4000元;
4000.00元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4-12-04
4
温卫传罚〔2024〕9号
无证据证明温岭城东恒山综合门诊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30日,温岭城东恒山综合门诊部未按规定实施病历管理制度。
对温岭城东恒山综合门诊部予以如下处罚:
警告;
罚款金额:10000元;
10000.00元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4-07-30
5
温市监处罚〔2024〕1075号
2024年4月,当事人委托某公司制作、并在互联网上发布医疗广告,2024年4月14日,当事人在其公众号上发布广告。上述广告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均不一致。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网页、公众号(自媒体平台)发布未经审查的广告,其行为已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4500元。
145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0
6
温卫传罚〔2023〕39号
购进[____](消毒产品名称)未[____](1、建立;2、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对温岭城东恒山综合门诊部予以如下处罚:
罚款金额:1500元;
1500.00元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3-12-04
7
温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265号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7日在温岭市城东街道百丈南路散发“温岭恒山男科”等广告15张。2023年7月27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温综执改字2023-7-78号),责令其于2023年7月27日17时前立即停止散发广告的违法行为,并清理散发的广告。2023年7月28日9时,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你(单位)散发在城东街道百丈南路的广告尚未清理。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
400.00元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8-29
8
温市监处罚〔2023〕836号
当事人于2019年与宜春***科贸有限公司签订医疗设备买卖合同,向其购买了涉案的该台前列腺场效消融仪,该设备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宜春***科贸有限公司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当事人称该公司是向宜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买,并提供了由宜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宜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6月1日注销,注销前已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2月7日。涉案的前列腺场效消融仪生产日期2018.04,使用期限5年,截至案发已超过使用期限,在过期后该仪器共治疗患者一名,未出现身体不适。该前列腺场效消融仪购入价为69800元,当事人未建立设备折旧台账,2023年5月22日,本局委托杭州允博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设备进行价格鉴定,经鉴定该台前列腺场效消融仪价值为200元。
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其行为已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时间短,过期后使用该前列腺场效消融仪治疗的患者数量少且未出现身体上的不适;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可予以从轻处罚。
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⒈责令当事人改正;
⒉没收过期的前列腺场效消融仪1台;
⒊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5
9
温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341号
于2023年3月15日在温岭市箬横镇南大街散发“温岭恒山男科”等广告27张。2023年3月15日,本机关向你方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温综执改字2023-14-002号),责令你方于2023年3月15日16时前立即停止散发广告的违法行为,并清理散发的广告。2023年3月15日16时10分许,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你方散发在箬横镇南大街的广告尚未清理
鉴于当事人在道路上散发广告共27张,参照《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温综执〔2020〕32号)的规定,散发10张以上的处200-500元罚款,依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条第三款之规定,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现建议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
400.00元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