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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秀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秀春注册资本:3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MA4970H17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汉川市分水镇协力村54号(汉川市分水镇农村福利院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315号
2026年4月27日,在全市的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市局组织执法人员与湖北洁源检测公司抽检人员一同对你单位食堂使用的食材进行抽检,经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腊肉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6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刘春华进行了询问调查,你单位对抽检程序、检测过程及不合格结果均无异议,明确表示不申请复检。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食堂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未查获涉案同批次不合格腊肉,本案未采取查封、扣押等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你单位于2026年1月11日从汉川分水四清鲜肉铺采购新鲜猪肉共计200斤,用于单位食堂日常食材加工,陆续制作肉圆子、糯米圆子、藕夹、自制腊肉等菜品。其中,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自制腊肉未单独登记加工重量,无精准台账计量记录,导致该批次食品货值金额无法核算。 经查,涉案自制腊肉仅用于院内养老人员内部食堂就餐使用,全程未对外销售、未对外赠送。经核查食堂菜品留样记录及台账资料,2026年2月28日至2026年5月5日期间,你单位食堂累计12次使用该批次自制腊肉制作“腊肉煮豆皮”菜品,供院内养老人员食用。目前,该批次剩余腊肉已全部加工制作菜品消耗完毕,涉案批次食材已无库存,违法状态已消除。 经本局核查确认,本案无违法所得。同时查明,你单位虽已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菜品留样台账,但在自制腌腊肉制品的原料管控、腌制加工、储存保管、保质期自查等关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环节,制度落实流于形式、管控存在漏洞、履职不到位,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最终导致自制腊肉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你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依法应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本案减轻处罚裁量情节,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1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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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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