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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正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明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901070865499T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5号(海天水岸阳光)6幢2层20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寿市监处罚﹝2025﹞47号
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在维保电梯期间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附件A中表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序号18的项目要求检查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且当事人实际维保时间与维保工单维保时间不符的行为。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4
2
鼎市监处罚﹝2023﹞2-29号
2023年10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福建正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福鼎市建设局办公楼维保的3台电梯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3台电梯维保公示卡和记录单上最后一次维保记录时间均为2023年9月19日,之后无相关的维保记录。为进一步调查有关事实,现将上述情况予以登记。
罚款10000.00,没收违法所得420.00
10000.00元
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3
3
周市监处罚〔2023〕17号
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其承保的周宁县医院住院部大楼电梯使用编号为TJ03224(2#)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不符合《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电梯维修保养人员安全操作规程......2.电梯维修保养时,不得少于两人;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去做......5.电梯在维修保养时,绝不允许载客或装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六条第二款“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维保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二)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第六条“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第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第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1元;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警告,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1元)
20000.00元
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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