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万利燃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鹤 | 注册资本:377.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1172487482XY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丰满区旺起镇小石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丰处罚〔2023〕12011号
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6月23日期间,共计充装液化石油气瓶60个,均未填写充装记录,当事人对此事供认不讳;当事人制定了充装记录制度及操作规程。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5日复查时,当事人已按要求填写了6月24日、6月25日的充装记录。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记录制度的行为,事实清楚。
2023年6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充装区域内有一个瓶身编号为B090130730的已充装气瓶,经执法人员查阅当事人的充装记录,当事人仅记录到2023年6月11日。
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23日期间,共计充装液化石油气瓶60个,均未填写充装记录,当事人对此事供认不讳;当事人制定了充装记录制度及操作规程。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5日复查时,当事人已按要求填写了6月24日、6月25日的充装记录。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记录制度的行为,事实清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涉嫌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记录制度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其处罚如下:
罚款2万元。
2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满分局
2023-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