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郑州微韶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子良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3MA45CR6U1E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99号1层附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南)烟处﹝2024﹞第373号
2024年12月11日09时59分,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南城区直属分局第四市场监管稽查队专卖执法人员种雷:16010052147、司方:16010052160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新华南街99号1层附12号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黄金叶(乐途中支)12条、长白山(软红)8条、玉溪(细支清香世家)4条、红塔山(软经典)4条,合计4个品种28条。该批卷烟存放地为郑州市二七区新华南街99号1层附12号店铺内,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32位码损毁,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经现场询问现场负责人何子良,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现查明:本案当事人郑州微韶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10103201646),我局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4个品种28条卷烟,系当事人从私人手中购进,准备用于店内销售。该批卷烟无购货凭证,也未建立销售台账,无证据证明是否产生违法所得。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涉案烟草专卖品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该批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其行为已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违法证据:有现场笔录、违法卷烟现场照片、许可证照片、当事人身份证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等。 情节:违法卷烟(真烟)数量28条,案值4980元。 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关于印发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豫烟〔2023〕119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进货总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
处以4个品种28条真品卷烟违法进货总额4980元7%的罚款,计叁佰肆拾捌元陆角整(348.60元)。 该案先行登记保存的4个品种28条真品卷烟予以返还(卷烟鉴别检验损耗部分予以补偿)。
348.60元
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南城区直属分局
2025-01-13
2
郑(南)烟处[2024]122号
2024年03月26日 19时39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张文峰16010052135李毅16010052138接群众举报与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北林路派出所配合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汉江路与淮南街交叉口东200米车上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南京(软九五)19条、黄金叶(天叶)7条、黄山(徽商新视界细支)6条、黄山(新制皖烟)4条、中华(硬)3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2条、南京(红)1条、利群(长嘴)1条,合计8个品种43条。案值33660元
罚款3029.4元
3029.40元
郑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4-07-10
3
郑(南)烟处﹝2024﹞第122号
2024年03月26日 19时39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张文峰16010052135李毅16010052138接群众举报与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北林路派出所配合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汉江路与淮南街交叉口东200米车上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南京(软九五)19条、黄金叶(天叶)7条、黄山(徽商新视界细支)6条、黄山(新制皖烟)4条、中华(硬)3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2条、南京(红)1条、利群(长嘴)1条,合计8个品种43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己损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何子良,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现查明:本案郑州微韶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10103201646),我局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8个品种43条卷烟,系当事人从他人手中购进,准备用于店内销售。该批卷烟无购货凭证,也未建立销售台账,无证据证明是否产生违法所得。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涉案烟草专卖品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该批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其行为已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违法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违法卷烟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许可证照片、当事人身份证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等。 情节:违法卷烟(真烟)数量43条,案值 33660 .00元。 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烟〔2023〕119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进货总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较重的违法行为。
介于本案无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建议: 1、处以8个品种43条真品卷烟违法进货总额33660元9%的罚款,计叁仟零贰拾玖元肆角(3029.40元)。 2、该案先行登记保存的8个品种43条真品卷烟予以发还(卷烟鉴别检验损耗部分予以补偿)。
3029.40元
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南城区直属分局
2024-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