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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源县中浩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明强注册资本:169.9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23226900693K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湟源县城关镇北大路312-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罚字〔2024〕29号
当事人在收取水费和接水工程费用过程中存在以下事实: 1.在收取水费过程中,混淆水价类别,按照非居民水价收取社区组织办公用房用水费用。2021年10月至2023年6月,多收取社区组织水费2140.15元。 2.在接水工程过程中收取计量装置费用、重复收取机械费用。2021年至2023年10月,收取计量装置费80951元,重复收取机械费16479.28元,合计97430.28元。 3.以上违法行为共计多收取费用99570.43元,截止2024年1月18日当事人共计退款99570.4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整改,认识到了错误,考虑到其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退还了多收的全部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的”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决定: 1。不予行政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收费标准进行深入学习,做到举一反三。
5.00元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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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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