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黑石桂永糕点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桂永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AJQHG612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威宁县黑石头镇黑石村街上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5]69号
2020年6月,当事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后,在威宁县黑石头镇黑石村街上组从事糕点加工与销售活动。2025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在当事人糕点加工台上的1包已开封使用的烘焙专用原料粉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经执法人员现场称重为1.915Kg。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22日以26元/包的价格从金海湖新区创鑫食品经营部购进2包烘焙奶粉,用于和其他食品原料一起制作面包。购进时当事人查验了供货方资质并索取进货票据进行保存。该原料部分标签信息提取如下:烘焙专用原料粉,执行标准:Q/JMY0001S,生产许可证:SC13144060509077,生产商:如东华耀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广东省佛山市,生产日期:2024/05/04,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5Kg。
2025年5月8日,当事人主动张贴召回公告,承诺对2025年5月5日至2025年5月8日在店内购买过面包的消费者进行退赔并致歉。
本案中,因当事人糕点店为前厅后厨现制现售生产模式,未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台账,未能查清涉案原料粉的具体使用时间及使用该原料粉生产销售面包的具体数量,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二、计算方式: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以现场查获的进行计算为26元/包÷2.5Kg/包×1.915Kg=19.916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未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合法的事实。
2.委托书、委托人桂永龙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虎恩会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糕点店负责人桂永龙委托虎恩会全权代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明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糕点加工台上发现已开封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烘焙专用原料粉的事实。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生产销售记录的事实。
5.现场照片制作的证据提取单5份,证明以下事实:①当事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②涉案烘焙专用原料粉开封摆放在当事人糕点加工台上;③涉案烘焙专用原料粉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④涉案烘焙专用原料粉至检查时使用剩余1.915Kg。
6.《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含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依法扣押1.915Kg已开封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烘焙专用原料粉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8.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9.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制作的光盘一张,证明当事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查获的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超过保质期涉案食品原料的事实。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的事实。
11.执法人员《中华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