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二胖饺子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922MA6N3YCK8A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草皮街社区三江半岛13幢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临云处罚〔2026〕19号
未按照规定存放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酱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未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陈述相关事实,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行为;而且,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并无主观故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云市监规〔2025〕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以如下处罚:
1.未按规定存放过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罚款1200元,没收过期酱油26瓶;
2.未履行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云市监规〔2025〕9号)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1200.00元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