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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追梦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峰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4MA0MYB7M72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西街后八里庄村第六组000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18
(2023)内0105民初2997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呼和浩特市追梦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
2023-04-18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呼和浩特市追梦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市监市监处罚〔2025〕78号
1、根据产品照片显示,商标(王锋)纯黑黍糕面(黄米面)委托生产单位为清水河县天荣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者为呼和浩特市追梦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清水河县天荣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未受权任何企业或商户委托加工生产过糕面(黄米面);3、根据清水河县天荣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提供其合作社生产的黄米面包装袋图片,与呼和浩特市追梦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黄米面包装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属虚假标注食品标签。 另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11月27、2024年12月30日,从清水河县天荣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购进购进黄米面,有进货票据证实。购进的黄米面为50斤/袋,当事人对其分装为5斤/袋,在拼多多网站以单价32.6元销售5袋,线下售以单价25元销售5袋,违法所得28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分装。 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行为;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虚假标注食品标签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分装及虚假标注食品标签行为给于行政处罚。处罚幅度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四)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减轻情节、且没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倍数)的30%以下(含30%)决定处罚;”的规定。
500.00元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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