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酿酒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池献青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4104228333M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宝坻区史各庄镇曹三公路西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06
不正当竞争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
2024-11-06
不正当竞争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3
2024-10-29
不正当竞争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4
2021-03-18
(2021)津01民终1328号
修理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3-18
修理合同纠纷
天津市云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酿酒厂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12-25
(2020)津0115民初5409号
修理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酿酒厂
天津市云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7
2019-01-16
(2018)津0115民初8414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酿酒厂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31
2021-05-11
(2021)津01民终1328号
修理合同纠纷
天津市云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酿酒厂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31
2020-12-29
(2020)津0115民初5409号
修理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酿酒厂与天津市云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5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7-01
2019-05-13
(2019)津01民终276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天津市宝坻区酿酒厂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04-19
2019-01-24
(2018)津0115民初8414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酿酒厂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6896.00元
民事案件
5
2018-12-27
2018-11-30
(2018)津0115民初8183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酿酒厂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06-16
2017-05-17
(2017)津0115民初259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吴**与天津市宝坻区酿酒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7-06-16
2017-05-17
(2017)津0115民初260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张**与天津市宝坻区酿酒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7-06-15
2017-05-05
(2017)津0115民催2号
申请公示催告
天津市宝坻区酿酒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7-05-09
2017-02-17
(2016)津0115民催9号
申请公示催告
天津市宝坻区酿酒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7-02-17
2017-02-17
(2016)津0115民催9号
申请公示催告
天津市宝坻区酿酒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宝队市监处罚﹝2023﹞34号
2023年3月27日市民通过便民专线微信自助下单反映【被诉方:天津市宝坻区酿酒厂,该公司生产的五粮原浆酒,该酒配料为(水,食用酒精,高粱,食用香精)并非五粮,只有高粱,该酒为勾兑酒,配料内未见五粮,该酒其宣传与配料不符,消费者对此存在疑问,被误导性消费,而且称为原浆酒,本身就是勾兑酒与原浆毫无关系。该酒宣传好久就是硬道理,可与名酒比上下,属实无法与名酒对比。该酒多数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6日,在2022年6月1日新国标实施前生产,请承办单位核实是否有批次生产记录。消费者认为该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GB7718预包装食品食品通则规定,其宣传五粮原浆酒及命名但与该酒配料的真实属性不符。(如此宣传五粮原浆酒无法作为参考,而是混淆性欺骗手段)对老年群体或不懂执行标准群体造成误导,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不符合广告法规定,不符合执行标准规定,请承办单位核查处理。2023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酿酒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生产车间现场未发现“五粮原浆酒”,在该公司留样室发现“五粮原浆酒”2桶,标注生产日期2022051601,净含量2。5L,配料:水、食用酒精、高粱、食用香精,外包装标注有“好酒就是硬道理 可与名酒比上下”字样。2023年4月11日,天津市宝坻区酿酒厂向我局提供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SDWDW23041023,样品名称:五粮原浆酒,商标:津城烧锅,规格型号:2。5L/桶,生产日期/批号:2022。05。16,标称生产日期:天津市宝坻区酿酒厂,检验结论: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标签(基本要求)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无异议。
一、没收违法所得600元,二、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