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贾元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23MA0MXTWH9L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乌拉特前旗红卫路与北环路交汇处嘉俊华庭二期商场地下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23
2023-09-21
(2023)内0823民初2068号
劳动争议
张**、内蒙古包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超市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11-23
2023-09-21
(2023)内0823民初2071号
劳动争议
马*、内蒙古包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超市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4-11-23
2023-09-22
(2023)内0823民初2076号
劳动争议
李**、内蒙古包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超市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4-11-23
2023-09-25
(2023)内0823民初2073号
劳动争议
周*、内蒙古包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超市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4-11-23
2023-09-25
(2023)内0823民初2072号
劳动争议
吕*、内蒙古包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超市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4-10-09
2023-09-17
(2023)内0823民初2070号
劳动争议
郝*、内蒙古包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超市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4-10-09
2023-09-17
(2023)内0823民初2079号
劳动争议
贾**、内蒙古包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超市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4-10-09
2023-09-17
(2023)内0823民初2081号
劳动争议
刘*、内蒙古包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超市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4-10-09
2023-09-17
(2023)内0823民初2074号
劳动争议
王*、内蒙古包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超市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前市监处罚〔2025〕126号
内蒙古包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超市销售的阿牧特肥牛肉片是2025年5月19日从九原区沙河镇新宏飞肉食经销部处购进的阿牧特肥牛一号牛肉卷切片分装后进行销售的,共购进25kg,46元/kg,共切片分装了50盒,销售价51.6元/kg,截止至2025年5月27日还剩余20盒(10kg);每盒贴有2个标签,盒上标签1所标注内容为:阿牧特肥牛肉片,产品名称:肥牛肉片,产品类别:速冻调制食品(生制品);配料:牛肉、水、大豆分离蛋白、食用盐、白砂糖、食用葡萄糖、水解蛋白、小麦纤维细粉、雨生红球藻粉、碳酸钠、柠檬酸钠、碳酸氢钠、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卡拉胶、D-异抗坏血酸钠;执行标准:SB/T 10379;净含量:见称重签;保质期:12个月;储存条件:-18℃以下冷藏;生产商:内蒙古小肥羊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盒上标签2所标注内容为:食品名称:肥牛一号(雪花肥牛),配料:牛肉、水、食品添加剂(D-异抗坏血酸钠、复配水分保持剂)、食用盐;生产日期:2025年1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产品执行标准号:GB/T 10482;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413092900170;生产商:内蒙古小肥羊肉业有限公司,厂址:内蒙古锡林郭勒经济开发区;储存方式:-18℃以下冷藏;两个标签标注内容不一致。阿牧特肥牛肉片和肥牛一号(雪花肥牛)是同一种牛肉,都是阿牧特肥牛一号牛肉卷切片分装后的产品,阿牧特肥牛肉片这个标签是该厂家另一个加工厂生产的牛肉卷上附带的原包装标签,是以前进货厂家送的没用完的旧标签,由于工作疏忽,没有将旧标签撕掉直接在旧盒子上贴了自己打印的肥牛一号(雪花肥牛)这个标签,肥牛一号(雪花肥牛)是阿牧特肥牛一号牛肉卷经当事人分装后自己打印粘贴的标签,由于设备原因标签打不了那么多字,就省略了部分内容;阿牧特品牌下设了多个加工厂,内蒙古巴彦淖尔市1个为内蒙古小肥羊食品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有1个为内蒙古小肥羊肉业有限公司,河北希阳清真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是内蒙古小肥羊食品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小肥羊肉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加工方,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的内蒙古小肥羊食品有限公司是由锡林郭勒盟内蒙古小肥羊肉业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因此工作人员在打印标签生产厂家是时未认真标注正确信息,现已认识到错误将标签及时进行了整改。当事人所销售的肥牛肉片是购进整卷肉切片分装后称重进行销售的,该分装行为改变了原产品的形态、最小销售单元及标识信息,涉及生产工艺控制、环境卫生要求及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属于食品生产活动。根据进货票据及当事人所述计算得出货值金额:1150元,违法所得:77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0000.00元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