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永泰电梯维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涛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5314371496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雍阳办事处城北社区平安大道7号楼9号门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28
(2024)黔2725民初1858号
劳务合同纠纷
石*
贵州省瓮安县永泰电梯维修有限公司
瓮安县人民法院
2
2023-07-20
(2023)黔2725民初21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省瓮安县永泰电梯维修有限公司
黔东南州施秉恒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瓮安县人民法院
3
2023-07-18
(2023)黔2725民初21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省瓮安县永泰电梯维修有限公司
黔东南州施秉恒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瓮安县人民法院
4
2022-01-14
(2021)黔0115民初7009号
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州省瓮安县永泰电梯维修有限公司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5
2022-01-14
(2021)黔0115民初7008号
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州省瓮安县永泰电梯维修有限公司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6
2020-09-25
(2020)黔2725民初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省瓮安县永泰电梯维修有限公司
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瓮安县人民法院
7
2020-05-25
(2020)黔2725民初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省瓮安县永泰电梯维修有限公司
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瓮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05
2020-09-25
(2020)黔2725民初53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省瓮安县永泰电梯维修有限公司与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南市监质罚﹝2023﹞2号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瓮安县人民医院在用的电梯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时通过监控录像及对当事人现场确认,2023年2月12日,当事人维保人员税昌文、石胜海在对瓮安县人民医院10#电梯(设备注册代码31105227252013100026)开展维护保养时,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中“附件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要求对“序号30-底坑环境、序号31-底坑停止装置”项目开展半月维护保养工作。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情形。 当事人与瓮安县人民医院签订的《贵州省瓮安县人民医院电梯维保合同》中议定,贵州省瓮安县人民医院设备注册代码为31105227252013100026客梯收费为680元/台/月,当事人每月开展两次维护保养,故单次对上述电梯开展维保费用为340元,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所得为340元。 另查实: 当事人受瓮安县人民医院委托对在用的10台客电梯(设备注册代码分别为31105227252015010002、31105227252015010001、31105227252013100021、31105227252013100022、31105227252013100024、3110522725201310002、31105227252013100019、31105227252013100020、31105227252013100026、31105227252013100025)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委托期限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当事人在我局对瓮安县人民医院在用的电梯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后,于当日对瓮安县人民医院在用的10#电梯(设备注册代码31105227252013100026)底坑项目进行了重新检查维保,并组织维保人员对《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进行重新学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 贵州省瓮安县永泰电梯维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方运江(受法定代表人徐涛委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和被调查人合法性。 证据组二: 《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0份、《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10份、《贵州省瓮安县人民医院电梯维保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电梯经检验合法及当事人受委托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证据组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贵州省瓮安县永泰电梯维修有限公司《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设备管理记录本》复印件10份、维保视频光盘1盘。证明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事实。 证据组四、《电梯维修保养整改报告》1份、《贵州省瓮安县人民医院关于电梯维保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组织对维保项目不全的电梯开展维保、并组织人员学习的事实。
罚款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000.00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