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龙兴加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庆洪 | 注册资本:21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685567834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伏龙山南路387号一楼(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3
(2025)浙07行终137号
行政处罚
义乌市龙兴加油有限公司
义乌市应急管理局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6-11
(2020)浙0782民初6083号
租赁合同纠纷
义乌市龙兴加油有限公司
义乌市城西街道桥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城西街道桥头村民委员会
义乌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09
2020-08-25
(2020)浙0782民初6083号
租赁合同纠纷
义乌市龙兴加油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城西街道桥头村民委员会、义乌市城西街道桥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乌应急罚决﹝2023﹞第000556号
被处罚单位:义乌市龙兴加油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伏龙山南路387号一楼法定代表人:余贞莲职务:主要负责人违法事实:自2023年7月1日以来,被处罚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义乌市稠江街道伏龙山南路387号的红狮物流园二区内设加油机销售柴油,直至7月6日被我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并扣押危险化学品柴油6899.53升,查明违法所得共计298414.08元。本局于2023年12月13日告知被处罚单位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被处罚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2023年12月13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书,提出了在6月30日之前,义乌市商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未书面通告经营户,未明确告知在6月30日以后未取得柴油危化证的经营单位不得进行柴油销售活动等意见,认为义乌应急罚告【2023】第00556号所述的被处罚单位违法行为不存在等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以上意见本局不予采纳。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二、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第二条裁量幅度第二档(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在案发时销售柴油的地址是征收拆迁搬至此地,未搬迁前有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柴油6899.53升,没收违法所得贰拾玖万捌仟肆佰壹拾肆元零捌分(¥298414.08),并处罚款壹拾伍万元(¥150000.00)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户名: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208*********1003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柴油6899.53升,没收违法所得298414.08元,并处罚款15万元
150000.00元
义乌市应急管理局
2024-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