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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健龙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洁注册资本:2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BM5T1K3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恩施市小渡船办事处航空路60号中大国际706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3〕304号
-
当事人经营注册商标“老凤祥?”和田玉吊坠非老凤祥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依据本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普通食品羊胎盘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作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之规定,构成了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违法行为。依据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布“弘扬国医文化 传播养生之道”,《健康之路》是中央电视台唯--档以关注大众身心保健意识,倡导健康生活为主旨的谈话类服务节目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已有的证据材料,同时吊坠和羊胎盘作为礼品发放,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三项违法行为,没有关联性,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老鳯祥?-1848-”吊坠21盒;没收涉案羊胎盘25盒; 2、罚款2万元。
20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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