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汇便家乐超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业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00MACCCQBP0H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美秀路与圃田泽路向西100米路南尚景和园17号楼0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东市监处罚〔2024〕022号
根据举报,2023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汇便家乐超市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入口处第三排最底层货架上发现正在待售的“双汇牌香辣香脆肠”35根,其中1根超过保质期16天(净含量:55g,生产日期及批次:20230710 16:19-308ZZ,保质期:90天,生产商:郑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商品标价签显示售价为每根2元。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的收银机调取打印了1张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21点16分的销售小票,经店长王业祥现场辨认,其称该店在2023年10月16日21点16分确实有17元的收款记录,补打的销售小票上显示的收款金额和时间与举报人提供的支付款凭证截图中的付款金额和时间完全一致,承认举报人在该店购买过1根生产日期为20230710批次的“双汇牌香辣香脆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叁角捌分(¥0.38);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合计罚没人民币:贰仟元叁角捌分(¥2000.38)。
2000.00元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