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吉日嘎朗图富成批发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富成 | 注册资本:8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625MA0NT2NE27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吉日嘎朗图镇政府所在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市监处罚〔2025〕12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0年4月4日在我局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以及2021年11月18日申请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杭锦旗吉日嘎朗图经营批发销售。据当事人供述,共购进“午栏山”二锅头白酒五箱,每箱6瓶,共计顶账1000元,当事人销售价格为70元/箱。该商品的外包装及商品本身均显著使用“午栏山”字样,该“午栏山”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持有的注册商标“牛栏山”近似。案发时当事人共售出四箱零两瓶共计26瓶,剩余4瓶未售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03元,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主动召回已售出的涉案白酒5瓶,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3000.00元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