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金旺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海霞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5747905326M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包头市石拐区鸡毛窑子村油库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应急罚﹝2025﹞执危化1-011号
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包头市金旺工贸有限公司2024年对盐酸泄漏、消防、人员窒息、车辆伤害现场处置方案进行了应急演练,但仅各演练了一次,未对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现场处置方案进行演练,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2025-04-27
2
(包)应急罚﹝2024﹞执2023号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57500.00元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2024-03-29
3
(石)应急罚﹝2023﹞027号
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1、企业员工培训档案中无教育培训内容,部分培训人员未签字;2、企业员工马彩霞、李文婷的安全生产法考试卷批阅不认真,无扣分值,且安全生产法考试试卷无考试日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包头市金旺工贸有限公司处罚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1、企业员工培训档案中无教育培训内容,部分培训人员未签字;2、企业员工马彩霞、李文婷的安全生产法考试卷批阅不认真,无扣分值,且安全生产法考试试卷无考试日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包头市金旺工贸有限公司处罚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包头市石拐区应急管理局
2023-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