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县欧艳华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宏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5MA5PAD586H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丹江大道8号众友现代城8栋1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水烟处[2026]第4号
2026年4月7日15时56分,我局执法人员梁任鹏、李琨宁、覃作进、赵昱程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大道8号**现代城*栋***号蒋**的商店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在上述经营场所的货物存放地查获卷烟一批,共计24个品种92条。
经现场检查和询问,现场负责人贺**告知其与蒋**系雇佣关系,蒋**是该门店的负责人,被执法人员检查出的92条卷烟均为蒋**所有,在该经营场所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45022515***9),字号名称:融水县欧**食品店,持证人(负责人):蒋**。被查获的卷烟条包装32位喷码被人为涂改造成模糊不清,同时现场负责人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供货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而该批卷烟作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向本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我局现场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卷烟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并开具了《融水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水烟存处[2026]第4号),将上述卷烟依法封存后先行登记保存回局作进一步调查。另在现场负责人贺**的监督配合下,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卷烟进行现场抽样取证并封存(具体抽样卷烟品种和数量详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当场由我局执法人员和现场负责人贺**签字确认,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并告知现场负责人贺**抽样卷烟检测所需具体期限。
我局于2026年4月21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JYBG-JWJB45260400019),上述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鉴定结果均为真品卷烟。
经查实,蒋**在以上案发地址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45022515***9,字号名称:融水县欧**食品店,持证人(负责人):蒋**。受融水县欧**食品店负责人蒋**的委托,贺**在询问笔录中供述了上述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属现场负责人蒋**所有,其委托贺**从融水县乡下购进该批卷烟后,将其存放在经营场所的货物存放地货架上,跟正常从当地烟草公司购进的卷烟存放在一起,并用于销售,但贺**及蒋**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任何合法进货手续、有效票据及相关证明。贺**供述购进数量共92条(其中:真龙(轩云)21条、真龙(起源)9条、真龙(美人香草)2条、真龙(海韵)7条、真龙(鸿韵)7条、芙蓉王(硬)6条、贵烟(新贵)3条、白沙(硬精品三代)5条、利群(长嘴)5条、玉溪(软)1条、黄鹤楼(硬金砂)3条、利群(软蓝)3条、黄金叶(乐途)4条、真龙(祥云)1条、钻石(荷花)2条、红塔山(硬经典)2条、七匹狼(蓝)2条、双喜(硬经典1906)2条、中华(硬)1条、好猫(金猴王)1条、双喜(软经典)1条、黄山(印象一品)1条、真龙(珍品)1条、娇子(X)2条),购进价格记不清楚了,计划按照烟草公司建议价格进行销售,由于该批卷烟没有销售出去,所以未产生违法所得。因此,我局认定本案涉案卷烟数量为92条整。而且以上涉案卷烟价格因本案现场负责人贺**在询问笔录中供述的购进价记不清楚了,也无账本等其他相关的证据证明。因此以上涉案卷烟价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广西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5〕28号)的规定计算案件价值,以上卷烟价值共计1914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92条涉案卷烟、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2026年5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烟处告〔2026〕第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处以卷烟进货总额9%的罚款,即19140.00元×9%=1722.60元(大写:壹仟柒佰贰拾贰元陆角整)。
1722.60元
融水县烟草专卖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