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信源酿酒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安世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25755345322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林口县信源工业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22
(2024)吉0402民初1224号
运输合同纠纷
辽源市博远化工运输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信源酿酒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口市监处罚[2023]93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罚款83000.0万元#
830000000.00元
牡丹江市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