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习水县邓福云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福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30MADWJN1B2M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习水县杉王街道木楠村三环江南印安置房商铺23栋1-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罚[2025]152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和经营者身份信息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习水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习烟移[2025]第6号)及案件附件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等相关情况事实; 证据三:《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的数量、价格、货值金额及获利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陈述申辩》证明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信用信息概况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执法人员签名(按印)确认认可。 本局于2025年6月17日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习市监罚告[2025]152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告知当事人,2025年6月18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并提交《陈述申辨》申请书以及相应佐证材料1份,我局经集体讨论予以部分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烟草零售专卖许可从事烟草零售业务的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系初次违法,未销售商品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且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参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
罚款1.5109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5109.5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