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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迅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云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2722333464G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西一巷3号汇丰公寓楼28楼B、C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4
(2025)新0103民初1230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新迅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泰鑫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
2019-11-22
(2019)新0104民初12018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罗**
乌鲁木齐高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新疆新迅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新市区人民法院
3
2019-08-29
(2019)新01民终313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新迅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27
2022-07-25
(2022)新01民终2267号
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幕纬空间欧乐星城影城有限公司、新疆新迅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3-19
2022-02-24
(2021)新0105民初9221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迅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12-07
2018-10-25
(2018)新0102民初6771号
合同纠纷
新疆新迅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丹璐时尚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614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头市监处罚(2025)102号
经查,新疆新迅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在对玄武湖路686号的广汇翠竹园小区在用电梯进行维保时,对2号楼4部存在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进行维保,虚假填写维保记录的行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新疆新迅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40000元罚款。
4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8
2
乌沙市监红处(2024)210号
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未持证人员上岗作业进行维保电梯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3
3
乌沙市监处罚(2024)210号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及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2
4
乌沙市监扬处【2023】201号
当事人新疆新讯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于2000年10月16日,目前主营业务为电梯维护保养,已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TS3365041-2025),许可项目:电梯安装(含修理),有效期至2025年1月21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日与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分公司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期限: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止,合同期2年,维保费用500元(月/台),对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分公司在用的86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东二区11-3电梯2022年半年维保记录未填写全。以及86部电梯(2022年至2023年保养记录本年度维保日期为2023年1月下半年月)2023年半年维保应在7月下半月完成的情况下,未对其进行半年维保。15-2电梯2023年5月23日半月维保记录、4-4电梯2023年6月28日维保记录、1-5电梯2023年6月14日季度维保记录上的维保人员签字处“田梦宸、游成吉、董郭奇”三人笔迹不同,均为他人代签。维保人员对东二区6-4电梯维保时发现设备存在电梯按钮不亮等情况下未在维保记录上进行如实记录。当事人在维护保养周期内未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且存在维保记录与实际维保情况不一致、编造维保记录的情况。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5
5
乌经开市监处罚(2023)199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处1万元罚款。
1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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