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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双源合金铸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兆云注册资本:16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21721000078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玉环市沙门镇海口南路4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1-11
(2018)浙1004民初102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双源合金铸造有限公司
台州豪发动力部件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4-11-07
申请公示催告
沈阳禹鼎工贸有限公司,玉环博宇机械有限公司,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双源合金铸造有限公司,温岭市诚盈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振华重工(集团)张家港港机有限公司
公示催告
[浙江]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2-31
2018-12-18
(2018)浙1021民初75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双源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与台州豪发动力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环应急罚决〔2026〕第000027号
2026年4月13日15时37分左右,位于玉环市沙门镇的浙江双源合金铸造有限公司抛丸车间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根据《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权限的批复》(玉政函(2019)19号)的相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于当日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和认定。2026年6月9日,事故调查组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以及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形成《玉环沙门浙江双源合金铸造有限公司“4·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并报市政府批复。本局于6月24日收到市政府的同意批复。 事故发生经过:2026年4月13日下午,浙江双源合金铸造有限公司抛丸机操作工王祥、王禹霆(系王祥次子)和浙江双源合金铸造有限公司破碎机操作工林朝贵于抛丸车间内,操作设备开展日常作业。15时36分左右,王禹霆和林朝贵陆续离开抛丸车间搬运需进行处理的工件,王祥独自在该车间抛丸机作业区域内操作抛丸机进行抛丸作业。在抛丸作业过程中,王祥操作抛丸机料斗上升时,料斗内的工件从料斗内掉出,卡住抛丸机导致其无法正常运行。王祥在未使用公司提供的专用工具的情况下,将料斗维持升起状态后进入料斗下方区域徒手去取卡住的工件。在此期间,料斗与链条之间的连接接头因受力发生变化有所松动,再加上使用中造成的连接接头磨损,导致料斗和链条之间的连接失效,料斗坠落砸中王祥。 后续王祥被送往玉环市第二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事故发生当日17时16分死亡。 根据市政府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浙江双源合金铸造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对抛丸机操作工进行专门的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经查,浙江双源合金铸造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对抛丸机操作工进行专门的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浙江双源合金铸造有限公司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在本案中,浙江双源合金铸造有限公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快速妥善处置后续家属赔偿事宜,积极配合事故后续行政处罚事宜,故决定对浙江双源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500000.00元
玉环市应急管理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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