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好包美道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81MA49UCW29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蒲圻街道北街社区大桥路40号1号门店(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123号
经查明,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餐饮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在当事人餐饮经营场所内,当事人将已超过保质期的1瓶银耳羹,与未超过保质期的粒粒橙混放在一起,正在对外售卖。上述当事人售卖的银耳羹,外用杯状塑料包装杯,在杯顶杯膜和杯身包装上标示有生产日期“2025/09/24”(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24日)和“银耳羹 保质期:180天 生产日期:见杯膜打印处 净含量:300克”等内容。
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没有提供所售上述银耳羹质检报告;当事人所售上述1瓶银耳羹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称,所售超过保质期的银耳羹是从赤壁市柏路冷饮店购进;进价1.13元/瓶,售价2元/瓶,尚未售出,货值金额共计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另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银耳羹1瓶;2、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当事人在采购银耳羹时未查验和索取质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合并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采购食品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银耳羹1瓶;
3、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5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