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冀展奥业防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祝少威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3MA78B82T95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炉院街333号盛世嘉业国际商贸城鞋都六楼6-7045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5)64号
(一)增值税2021年11月~2022年4月,你单位与山东鸿阳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发生购销业务,以支付手续费、资金回流方式取得其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700212130,发票号码10121137~10121138、10121140~10121144、13353300~13353301,金额合计781,190.44元,税额合计101,554.76元,价税合计882,745.20元。发票品目:有机化学原料*混合二甲苯。你单位于2021年11月认证进项税额77,333.82元、2022年4月认证进项税额12,110.47元、2022年7月认证进项税额12,110.47元,合计101,554.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第538号修订)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1993〕财法字第38号发布 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第一条:“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你单位应转出2021年11月进项税额77,333.82元,应调减2021年11月留抵税额38,885.18元,应补缴2021年11月少缴增值税38,448.64元。2021年12月你单位抵减2021年11月留抵税额8,887.17元,故应补缴增值税8,887.17元。你单位已于2022年4月自行申报转出2021年11月留抵29,998.01元,2021年11月留抵税额38,885.18元已全额调整。你单位应转出2022年4月进项税额12,110.47元,应调减2022年4月留抵税额570.38元(你单位已于2022年5月自行申报转出),故你单位应补缴2022年4月少缴增值税11,540.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37563.84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