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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黄桷庄豆制品加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阳注册资本:18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MA60TL636P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长电一支路14号厂房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6〕1186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生产豆制品 。 ? ? 涉案产品名称为豆干(俗称豆胚);规格为计量称重;配料为黄豆,水,氯化镁,聚二甲基硅氧烷,食用盐;执行标准为GB 2712-2014,生产许可编号为SC12550010835625,生产日期为2026/4/9,保质期为冷藏三天,标称生产者为重庆黄桷庄豆制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重庆市南岸区长电一支路14号。 ? ?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标准,经检测,涉案产品山梨酸及其钠盐(以山梨酸计)为0.0905g/kg,而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 上述涉案产品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于2026年4月9日在当事人生产现场抽样检测,因涉案产品保质期较短(为冷藏3天),至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20日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 ? 执法人员通过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涉案产品检测报告和当事人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确认,其于2026年4月9日生产涉案产品的过程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所生产的150千克涉案产品使用山梨酸钾150克。经查,当事人在当天气温较高时添加山梨酸钾,主要是为了防止产品变质,便于储存和运输。在气温较低时,则不添加山梨酸钾。该公司在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时,误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标准规定可以使用山梨酸钾的“豆干再制品”涵盖了豆干产品,导致超范围使用山梨酸钾用于豆干的防腐保鲜。在检测机构对涉案产品开展抽检后,当事人总经理刘阳从同行处知悉豆干不能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后,在此后的豆干生产过程中已停止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2026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对当事人当日生产的豆干(豆胚)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其产品未检出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 ? 经查,当事人往年生产豆胚未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导致产品酸败,造成退货较多。当事人提供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显示,自今年四月份以来,当事人在生产豆胚时共计七次使用了山梨酸钾。前述七批次产品共计生产1050.00千克(规格为计量称重),单价为5.60元/千克,销售金额为5880.0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成本费用支出的相关证据,依据《市场监督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总局令第118号)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涉案产品支出款项不予扣除,其违法所得按销售价5880.00元计算。 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未收到因产品不合格造成的人身、财产、声誉受损的反映,也未收到其他不良反应报告,其社会影响较小。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捌佰捌拾元整(¥5,880.00)。
5000.00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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