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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李海龙麻辣烫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钰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2MACLX6Q42Q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桦甸市启新街淘江丞大卖场南门1号(大兴街2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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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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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6〕78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培根”配料表标注为鸡肉、鸭肉、饮用水、食品添加剂等原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3492-2022《培根质量通则》3.3.1“培根仅以单一的猪肉、 鸭肉、鸡肉或牛肉为主要原料,经修整、绞制(或不绞制)、注射(或不注射)、滚揉(或不滚揉)、腌制(或不腌制)、干燥、烟熏(或不烟熏)、蒸煮(或不蒸煮)、烘烤(或不烘烤)、分切(或不分切)、速冻(或不速冻)等工艺制成的肉制品。”对于培根的定义,该款经典烟腩片(腌腊肉制品)未按国标使用单一肉源,不属于培根制品。 当事人现场提供了经典烟腩片(腌腊肉制品)该款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分别于2025年12月4日、2026年1月6日和2026年2月23日从桦甸市大彬冻货商店购进该款产品,进价均为20元/袋,一共购进了4袋,共计80元,一袋1500g,进价0.28元/单。店内经营模式与美团平台上一致,均为自选模式,统一售价为16.8元/斤,美团平台该款产品为20g/单,售价为0.672元/单,售价截止到目前已销售3袋,还剩1袋放在冷冻柜里未销售。因无法调取平台实际销售数据,执法人员依据现场检查剩余数量和当事人陈述,认定当事人从去年12月份至今在美团平台上一共销售了300单,违法所得为201.6元。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培根”配料表标注为鸡肉、鸭肉、饮用水、食品添加剂等原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3492-2022《培根质量通则》3.3.1“培根仅以单一的猪肉、 鸭肉、鸡肉或牛肉为主要原料,经修整、绞制(或不绞制)、注射(或不注射)、滚揉(或不滚揉)、腌制(或不腌制)、干燥、烟熏(或不烟熏)、蒸煮(或不蒸煮)、烘烤(或不烘烤)、分切(或不分切)、速冻(或不速冻)等工艺制成的肉制品。”对于培根的定义,该款经典烟腩片(腌腊肉制品)未按国标使用单一肉源,不属于培根制品。 当事人现场提供了经典烟腩片(腌腊肉制品)该款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分别于2025年12月4日、2026年1月6日和2026年2月23日从桦甸市大彬冻货商店购进该款产品,进价均为20元/袋,一共购进了4袋,共计80元,一袋1500g,进价0.28元/单。店内经营模式与美团平台上一致,均为自选模式,统一售价为16.8元/斤,美团平台该款产品为20g/单,售价为0.672元/单,售价截止到目前已销售3袋,还剩1袋放在冷冻柜里未销售。因无法调取平台实际销售数据,执法人员依据现场检查剩余数量和当事人陈述,认定当事人从去年12月份至今在美团平台上一共销售了300单,违法所得为201.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已涉嫌构成对商品作虚假的宣传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201.6元; 罚款504元。
504.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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