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宏宁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海玲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EU4H251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金子坝街道金子坝社区武陵国际装饰城一期B02栋B15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101号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5年9月起在店内制作“宋鸭子”炸制鸭肉小吃对外销售。在无任何机构认证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25年9月21日在“淘宝”平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质荣誉服务中心”店铺下单制作上述非遗传承证书,然后将证书图片和相关文字在其“美团”“饿了么”店铺页面上进行宣传。当事人不能提供广告制作单位的资质和联系方式。据当事人陈述,因看到别家宋鸭子商户宣称是非遗传承人,也就做了这样一个证书展示在线上店铺的页面进行宣传,旨在增加店铺信誉度,从而增加销量。...[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广告费用4倍罚款2400.00元。
24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