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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郎永信注册资本:4.18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1MA2B6EXK5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街道金世纪财富大厦A1515室-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10
(2024)浙0502民诉前调102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湖州新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郎**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
2024-03-12
(2024)浙0502民诉前调102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湖州新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郎**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3
2022-03-29
(2022)苏02民终113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湖州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上海御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3-23
(2022)苏02民终113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4-19
(2020)苏0205民初628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湖州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御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6
2021-04-15
(2020)苏0205民初628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湖州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御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7
2021-01-06
(2020)苏0205民初628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湖州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韩**,上海御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8
2021-01-06
(2020)苏0205民初628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湖州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御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9
2020-12-11
(2020)苏0205民初628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湖州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韩**,上海御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24
2022-04-07
(2022)苏02民终113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湖州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御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30
2021-11-23
(2020)苏0205民初628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湖州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御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28134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1-04
2020-11-26
(2020)苏0205民初628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州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33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南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58号
经查实,当事人湖州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开始,利用一辆牌号为浙E50015的专业清泥浆车,将湖州交通医院改扩建项目工地上桩基施工产生的泥浆,倾倒在绿地云上府北侧一处荒地的废弃泥浆池中。2023年3月5日9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处时止,当事人共倾倒了3车,约10几方量。案发后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湖南综执责改通字第000796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3月14日12时前自行清除并接受复查。2023年3月14日12时30分经本机关执法队员复查,当事人已将倾倒的建筑垃圾(10几方量的泥浆)清除。鉴于当事人此次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在本机关辖区内第一次违反规定被立案查处,且案发后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整改,属情节轻微,但因其倾倒量较多,故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湖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市容环卫)》序号49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鉴于当事人此次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在本机关辖区内第一次违反规定被立案查处,且案发后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整改,属情节轻微,但因其倾倒量较多,故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湖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市容环卫)》序号49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湖州市综合执法局
2023-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