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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洱鑫隆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仇红荣 毛艳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1MA6L6CTL9A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镇清安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宁处罚〔2026〕26号
经查:2026年4月22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查获的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南孚”“聚能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具体情况如下:1.南孚碱性电池5代,规格型号:5号,生产批次:2026-03,数量:60粒;2.南孚碱性电池5代,规格型号:7号,生产批次:2025-11,数量:60粒。3.南孚碱性电池5代,规格型号:7号,生产批次:2025-02,数量:22粒,共计:142粒,销售价格:2.5/粒,货值金额:355.00元,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向供货商索取进货凭证,经营资质相关材料,对进货情况未作相关记录,不能提供供货商相关信息,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对当事人销售侵犯“南孚”、“聚能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的行为,按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从轻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从轻情形:“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作出从轻处罚。 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本案依法扣押的侵犯“南孚”“聚能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聚能环5代电池(2个型号3个批次)数量共计:142粒; 2.罚款2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
2000.00元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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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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