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树仁内科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安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4MA4EGWP00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十字西街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394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其经营场所的牌匾为“鄂州树仁诊所”,主要从事诊所服务、医疗服务。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1日从朗致集团江西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郎致牌鱼金注射液”12盒(2ml×10支/盒),购进金额共计:1200元(每盒购进金额为100元,每支购进金额为10元)。上述涉案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仍置于诊所治疗室药柜中和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混放在一起备用,且当事人在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使用了上述涉案药品。
另查明,涉案药品“郎致牌鱼金注射液”具有清热解毒作用,可以有效的改善风热犯肺所引起的咳嗽、咳痰以及流黄鼻涕,同时还可以治疗上呼吸道感染、支气管炎,属于内科常见的一种药品;2023年7月21日,药品购进回来以后一直在使用,最后一次使用是在2025年12月25日,1名患者咳嗽、发烧属于上呼吸道感染病症,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有效期的涉案药品“郎致牌鱼金注射液”为其治疗。涉案药品“郎致牌鱼金注射液”于2024年9月8日已超过有效期,至2026年5月2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共使用了2支超过有效期的涉案药品“郎致牌鱼金注射液”为病患进行治疗(使用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一次1支,一日2次,共2支)。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有效期的涉案药品给患者治疗收取费用为:15元/次(含涉案药品10元/支),治疗收取费用共计:15×2=30元;涉案药品购进金额单价:10元/支,涉案药品购进金额共计:10×2=20元;获利金额共计:30-20=10元,故违法所得为10元。
2026年6月3日,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并提交了《情况说明》原件1份、《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原件1份、近期住院治疗相关证明复印件5份、《整改报告》原件1份、整改照片打印件1份、《专题学习会议纪要》原件1份;同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当事人已积极完成整改工作;另查明,当事人近期因病住院治疗导致家庭生活出现困难。当事人恳请本局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酌情给予减轻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在本局立案调查后已积极完成整改,且当事人近期因病住院治疗导致家庭生活出现困难。2026年6月5日,经本局执法人员核实,本局予以采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郎致牌鱼金注射液”(21支);
2.没收违法所得10元;
3.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1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