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市中升挑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建注册资本:12247.51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16974066163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张家窝工业区汇源路16号(存在多址信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3
合同纠纷
徐*
淮北市万嘉吉禽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升挑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颜**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2
2024-02-22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3
2023-12-1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4
2023-10-27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17
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徐*
天津市中升挑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稽罚〔2025〕19号
(一)股权激励费用未实际支出,不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你单位2023年8月31日对6名企业人员进行股权激励授予股权数量500万股,授予价格为6.3元/股,授予日公允价格为18.78元/股,合计激励费用62400000.00元,股权激励费用同时其中1人为研发部门负责人,其对应的股权激励费用在2023进行了100%研发费加计扣除,对应费用金额为3120000.00元。上述费用在2023年进行了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第二项,你单位股权激励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时点应为实际行权日期,你单位的股权激励费用并未达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时点,应调增2023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65520000.00元。(二)研发费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问题1.非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你单位2019年至2022年将行政部门、销售部门、生产车间等非研发部门人员工资薪金及五险一金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中。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之规定,上述非研发部门人员未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相关费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调减金额2019年528009.53元,2020年832926.26元,2021年2248846.87元,2022年1975883.35元。2.研发活动耗用水电费未准确、合理归集并加计扣除问题你单位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中所归集的水电费,未设置单独计量核算研发用水电的水表和电表,而是将每月缴纳的水电费按照其研发部门办公面积占总面积比例,对于研发部门耗电量均未做过统计及配比,仅按面积比例分摊不能反映研发活动的实际用水量和用电量,研发费用中水电费的归集无任何支持其准确性的单据和数据,研发活动消耗的水电费不能与生产经营消耗的电费划分清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 2019年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应调减金额11902.20元,2020年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应调减金额14365.08元,2021年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应调减金额14984.21元,20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17项的第一项规定,你单位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行为属于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20373324.23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六十九条、《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25项的第一项规定,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14021.73元。
20587345.96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1-20
2
津西青卫消罚20250007号
2025年09月05日,西青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河南省内乡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发来的协查函[2025]12号,反映“天津市中升挑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挑战金盾牌过氧乙酸、过氧化氢溶液,生产批号:202410001”属消毒产品,该公司涉嫌存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消毒产品违法行为。经查,该公司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参照《天津市消毒产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中对于“生产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无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的”裁量为“从重”档,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1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