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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谭三土猪肉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运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81MA4FRH5H2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丹江口市大沟路温州卤菜店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6〕7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25日早上驾驶车辆鄂C11W86华晨金杯货车在老河口市洪山嘴镇余家湾村三组,从养殖户郑荣芳处购进2块猪肉运送至大沟路市场,当事人购进的该批猪肉在进入大沟路市场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控制,车箱内摆放的2块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由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涉案猪肉总重228.8kg,购进单价12元/kg,售价14元/kg,截止2026年3月25日上午检查时,该批228.8kg猪肉未销售。以上未经检疫、检验猪肉货值金额共计3203.20元。 案件办理中为查明当事人购进的生猪产品的来源,2026年4月15日办案人员通过电话联系与养殖户郑荣芳进行确认,郑荣芳出具了《情况说明》证实了当事人2026年3月25日从养殖户郑荣芳处购进的猪肉情况属实,至此案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本案将养殖户郑荣 芳提供私设屠宰窝点的线索移送反馈给老河口市相关部门。 至调查终结,当事人对以上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亦未提交与上述事实不一致的证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228.8kg;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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