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佰呈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1550490841M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蛟河市民主街西长安路7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特罚字﹝2025﹞1号
经查,2024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蛟河市佰呈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充装员邓某(证件编号:220281******7414),正在对一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充装人员邓某,是刚到佰呈燃气有限公司参加工作的新员工,安全意识不够全面,学习不够充分,以为什么样的气瓶都可以进行充装,所以对一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短嘴气瓶)进行了充装。上述设备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属于特种设备,在使用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GB\/T7512-2017《液化石油气瓶阀》实施有关意见的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瓶阀GB7512-2023代替GB\/T7512-2017》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充装单位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行为。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